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学科研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5-12-25 点击数:

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教学科研考核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合理地评价机电工程学院教职工教学、科研业绩,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从事各类教学、科研活动,不断推动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为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对个人考核的总分由教学工作分、科研工作分、教研室工作分以及相关工作加减分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与学校当年教学、科研考核同步进行。  

第五条  享受计分的各类科研论文均限于以买球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院教职工的成果。下列情况可例外:  

机电工程学院教职工在外攻读硕士、博士或进修期间以买球为第二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按学校规定的相应科研评分标准的1/2给予科研分(被收录的论文、单位及作者的排名以检索结果为准)。  

第二章 教学、科研考核基本要求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院认定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教学、科研考核为不合格:  

1、在考核期限内,教学考核被学校教学行政部门认定为D等。   

2、根据《买球技术岗位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考核办法》进行个人科研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  

3、被上级有关部门处理或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出现学术腐败行为。  

4、科研项目无法结题而被撤销,撤销当年认定为科研考核不合格。  

5、连续两年未完成一篇教改论文。  

第七条  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被学院认定为教学、科研考核不合格者,不参与学院当年教学、科研奖励。  

第三章  教学及相关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第八条  学院对教学工作考核记分执行以下标准:  

1、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按教务处文件执行,教学工作考核计分标准:机电工程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完成教务处下达给学院教学任务的理论课按2/课时计取,实践课按1.5/课时计取。  

2、英语过级率达到学校前五名的班主任加100分,第六至第十名的班主任加70分,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班主任加30分。  

3、计算机过级率达到学校前五名的班主任加100分,第六至第十名的班主任加70分,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班主任加30分。  

4、考研录取率位于学校前五名的班主任加100分,第六至第十名的班主任加70分,第十一至第十五名的班主任加30分。  

5、学院教学检查小组检查发现未按时参加实践教学指导的指导教师,按20/次,在个人年度考核总分中扣除。  

6、因个人原因造成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在学校年度目标考核中扣分的,学院将在个人年度考核总分中按每扣1分扣100分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教改、科研工作分考核标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科研分、论文科研分、获奖成果、专利、著作及其他应用成果科研分计分办法依照湘城院发[2013]92号、9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鼓励性科研加分。对国家自科的申报者,除按学校规定办法计算科研分外,学院按每项100分予以加分鼓励;对科研讨论班的主讲教师予以每次50分予以加分鼓励;承担省级教学平台子课题,未被学校认定为校级课题的,学院按每项100分予以加分鼓励。  

第五章 教研室工作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对有突出贡献的教研室主任加分,被学校评为优秀教研室的主任加分50分,被评为省级优秀教研室的主任加分100分。  

第六章 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参与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和学院建设工作。相关工作的计分标准如下:  

1、为省和校级科研、教学平台制作申报材料,申报成功者每项奖励100分,申报不成功者每项奖励50分。  

2、申报新专业材料,给予100分奖励。  

3、撰写一门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大纲》,给予20分奖励;编写实验指导书给予30分奖励;每门课程试卷库给予20分奖励,每门课程试题库给予50奖励。  

4、由学院明确的临时加班,每人每天给予10分奖励。  

第七章 教学科研奖励经费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为鼓励教师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学院设立年度教学、科研奖励经费,依据教师年度实际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数量与质量,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办法计分。学院教学科研奖励经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A=B/C*D  

A:个人教学科研奖励经费;B:学院教学科研奖励经费总额C:学院教师教学、科研考核总分;D:个人教学、科研考核分。  

第十三条  非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人员在享受学院教学、科研考核按计分奖励的同时,还可享受学院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平均教学、科研奖励金额的50%  

第八章 教学科研奖励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学院教学科研奖励经费总额为学校二次分配下拨经费中完成学院二次分配经费使用范围1-6项后的余额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十五条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机电工程学院。  

       

                                           机电工程学院  

                                             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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